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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站内受伤害 车站应赔偿

2000-10-12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肖玉华 通讯员 曹洪、李春香 我有话说

本报讯旅客持未检客票进站后受到意外伤害该不该得到赔偿?近日,旅客奚女士依据一张客票将吉林省四平火车站推上被告席,并获得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5210元。

1月2日凌晨3时许,四平市居民奚女士与两名同伴持当日538次列车客票,自四平欲前往北京。当时,列车已进站,奚女士等人为了抓紧时间上车,未经检票便通过检票口进入车站。当奚女士走上天桥时,一名持刀歹徒从背后上来将她身体和面部多处刺伤,抢走皮包一个,内装手机一部、人民币数百元及“龙卡”一张。当天,民警在追捕这名歹徒时,当场将其击毙,被抢劫的钱物归还奚女士。奚女士经医院诊断,左眼球穿透伤,眼球萎缩,视神经损伤,面部、肢体、胸部多处被刀刺伤。

案发后,奚女士要求四平火车站承担赔偿责任。可四平火车站认为,奚女士虽与铁路签订了运输合同,即购买了客票,但其所持客票未经铁路检票人员加检,所签订的合同成立,但没有生效。所以,其进站后遭受侵害的责任应自负,车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。在奚女士多次与四平火车站协商赔偿一事未果的情况下,6月21日,她依据一张有效客票,把四平火车站告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。奚女士认为,火车站有维护站内治安秩序,保护乘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,因此应承担这起人身伤害赔偿。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庭受理此案后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,乘客持有效客票进站不论检票与否,即视为铁路企业对旅客的责任期间,旅客遭受非自身责任以外的第三人非法侵害,铁路企业有先予赔偿的义务。据此,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下,受害人奚女士与被告四平火车站达成调解协议,奚女士获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521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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